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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30号

周学兵与梁永库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30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学兵,梁永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30号原告周学兵。被告梁永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兵与被告梁永库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爱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