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30号原告周学兵。被告梁永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兵与被告梁永库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爱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