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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1077号

傅星海与袁坚强、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星海,袁坚强,朱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77号

原告:傅星海,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袁坚强,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朱宏伟,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星海与被告袁坚强、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星海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坚强、朱宏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傅星海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星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傅星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智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胡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