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77号
原告:傅星海,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袁坚强,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朱宏伟,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星海与被告袁坚强、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星海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坚强、朱宏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傅星海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星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傅星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智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胡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