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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1611号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齐延虎,即墨市成龙塑料有限公司,宫兆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兰鳌路1177号。法定代表人王君红,行长。被执行人齐延虎。被执行人即墨市成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服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宫兆强,经理。被执行人宫兆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延虎、即墨市成龙塑料有限公司、宫兆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执字第161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李尚爱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