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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871号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霆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