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霆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霆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