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52号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银同,男。委托代理人施水亮,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26日做出的深龙布劳人仲案(2011)22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