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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52号

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与李银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52号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银同,男。委托代理人施水亮,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26日做出的深龙布劳人仲案(2011)22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宏伟达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