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31-2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花,农民。
被执行人:王琦琪。
被执行人:王鹏程。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1)台仙执民字第1331-1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鹏程的工行账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鹏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12×××2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焕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张建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