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686-2号原告保定市曙光建筑器材厂,住所地保定市高保路。法定代表人刘喜训,该厂厂长。被告郭振旺。
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存款21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搜索“”
保定市曙光建筑器材厂与郭振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686-2号原告保定市曙光建筑器材厂,住所地保定市高保路。法定代表人刘喜训,该厂厂长。被告郭振旺。
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存款21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