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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686-2号

保定市曙光建筑器材厂与郭振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市曙光建筑器材厂,郭振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686-2号原告保定市曙光建筑器材厂,住所地保定市高保路。法定代表人刘喜训,该厂厂长。被告郭振旺。

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存款21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