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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52号

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与被告张田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荣利,张晨雷,张田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陈荣利。原告张晨雷。法定代理人陈荣利。被告张田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与被告张田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利、张晨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利、张晨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利承担。

审 判 长  朱保建

审 判 员  张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