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诉保字第00015-1号
申请人:无为县蜀山镇供销社生资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应治祥,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无诉保字第000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无为县蜀山镇供销社生资门市部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应治祥在无为有为米业加工厂处37856元的货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启明二O一二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