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兰彬。被告郭志强。
原告李兰彬诉被告郭志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兰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逯向前
李兰彬与郭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兰彬。被告郭志强。
原告李兰彬诉被告郭志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兰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逯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