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