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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34号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