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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5号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许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宋建囤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