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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4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崔高方、刘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高方。被告刘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崔高方、刘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于2012年1月11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