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恺成,总经理。被执行人襄樊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文卫,院长。被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樊市中心医院、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2049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其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贵元
审 判 员 邓 军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