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陈静,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街道办南关村。被告王书军,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棘针寨村王横村。本院在审理陈静诉王书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二0一二年十一三日
书记员 肖 耿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陈静,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街道办南关村。被告王书军,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棘针寨村王横村。本院在审理陈静诉王书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二0一二年十一三日
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