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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2287号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静;王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陈静,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街道办南关村。被告王书军,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棘针寨村王横村。本院在审理陈静诉王书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二0一二年十一三日

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