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7号

俞尚新与胡央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尚新,胡央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7号

原告:俞尚新,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央飞,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尚新诉被告胡央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尚新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尚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尚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俞尚新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