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7号
原告:俞尚新,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央飞,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尚新诉被告胡央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尚新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尚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尚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俞尚新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