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杨芸。被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沙鹏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峰,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芸诉被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芸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630元。
审 判 长 胡立兵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