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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86号

李建良与边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建良,边秀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李建良。被告边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良与被告边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良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建良负担。

审判员  董玉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