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李建良。被告边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良与被告边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良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建良负担。
审判员 董玉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
李建良与边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李建良。被告边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良与被告边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良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建良负担。
审判员 董玉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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