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82号
原告:贺勇清,无业,住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马家沟城北社区居委北034号。
被告:陈黎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勇清与被告陈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勇清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勇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贺勇清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化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