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城法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洲信用社。住所:汕尾市城区通航路***号。负责人黄文进,主任。委托代理人方振宏,系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燕玲,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被告王晓献,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
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洲信用社诉被告巫燕玲、王晓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吕宏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巫燕玲、王晓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洲信用社起诉认为,被告巫燕玲于2004年4月24日向汕尾市城区香洲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4月20日还款,被告王晓献作为借款保证人。借款期满后,被告巫燕玲申请展期,该社与两被告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同意延期至2009年4月10日止。展期期满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又向原告申请借新还旧。2009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巫燕玲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利息按月利率7.965‰计算,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被告王晓献作为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满后,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现的利息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巫燕玲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巫燕玲偿还借款利息,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7.965‰计算;从20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11.9475‰计算。3、被告巫燕玲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4、被告王晓献对被告巫燕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洲信用社提供证据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条、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被告巫燕玲、王晓献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洲信用社与被告巫燕玲、王晓献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农信保借字(2009)第00294号},合同约定,被告巫燕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借款月利率7.965‰,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被告王晓献作为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依约将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付给被告巫燕玲。被告借款后,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现的利息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洲信用社与被告巫燕玲、王晓献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确认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巫燕玲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民事责任,付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依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贷款期内)按月利率7.965‰计算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被告王晓献作为借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巫燕玲、王晓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巫燕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洲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7.965‰计付利息;从20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11.9475‰计付利息。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7.965‰计算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王晓献对被告巫燕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03.75元,由被告巫燕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宏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肯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