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91-1号
原告:马建德,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胡希,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翟莹翔,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华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白龙桥工业区临江分区。
法定代表人:诸葛志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德诉被告胡希、翟莹翔、金华市华族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德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82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胡希所有的座落于金华市李渔东路2500号广润翰城天善阁6幢A座[房屋所有权证为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金市国用(2008)字第1-69725号]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希所有的座落于金华市李渔东路2500号广润翰城天善阁6幢A座[房屋所有权证为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金市国用(2008)字第1-69725号]的房地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伯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