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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91-1号

马建德与胡希、翟莹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建德,胡希,翟莹翔,金华市华族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91-1号

原告:马建德,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胡希,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翟莹翔,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华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白龙桥工业区临江分区。

法定代表人:诸葛志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德诉被告胡希、翟莹翔、金华市华族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德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82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胡希所有的座落于金华市李渔东路2500号广润翰城天善阁6幢A座[房屋所有权证为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金市国用(2008)字第1-69725号]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希所有的座落于金华市李渔东路2500号广润翰城天善阁6幢A座[房屋所有权证为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金市国用(2008)字第1-69725号]的房地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伯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