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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596号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华召斌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华召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59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百权,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代表人:华召斌,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华召斌,系宁波市鄞州××服饰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华召斌(2011)甬慈商初字第321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无财产可供执行,华召斌所有的座落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镇北路二村12幢501室的房屋已被抵押,故无法处理,华召斌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华召斌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加工款178542.71元,尚应支付本院诉讼费2135元、执行费25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