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非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建设局因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的奉建(违占停)罚告字(2009)第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建设局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以(2012)甬奉行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XX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非字第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杰
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
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