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旭伟。
委托代理人:何高峰。
委托代理人:周军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哲琼。
上诉人姚旭伟为与被上诉人宣哲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旭伟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旭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旭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81元,减半收取3840.50元,由上诉人姚旭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代理
审判员 孙世光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