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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116-1号

王琦与李志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琦,李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王琦。被执行人李志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24日作出的(2004)涧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4)涧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