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0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园湖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7867364。
法定代表人:周红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春荣,男,该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东星,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
被执行人:江秋英,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金溪县,
被执行人:王丰,男,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金溪县,
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星、江秋英、王丰、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因被执行人王东星所有的位于金溪县秀谷镇秀谷大道涌金广场甲栋205-207号、1××号房屋已被金溪县法院首封,而以上房产为本院执行案件的抵押物,为便于处置,本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发函至金溪县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金溪县法院于同年6月7日同意移送以上房产至本院执行,另,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2018)赣10执恢第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东星所有的位于金溪现秀谷镇秀谷中大道涌金广场乙栋205-211号、甲栋205-207、1××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东星所有的位于金溪县秀谷镇秀谷中大道涌金广场乙栋205-211号、甲栋205-207号、1××号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2006秀谷字第××号、010134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荣
审判员 谢 晖
审判员 赖必松二○一九年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亮
书记员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