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597号原告玉田县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宇,系经理。被告刘庆强,成年,农民。被告宗文学,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强、宗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