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孙华勇。申请执行人余志慧。申请执行人余志强。申请执行人张冉。被执行人吴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翔银行存款512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51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吴翔应当承担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1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