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本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田家庵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乙,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丙,男,1934年5月6日出生,本市人,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女,1937年9月1日出生,本市人,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址同上。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李甲、李乙、李丙、宋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2012年1月6日,上述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已与被告人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李甲、李乙、李丙、宋某某以已与被告人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李甲、李乙、李丙、宋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侠军
审 判 员 段俊峰
人民陪审员 王德恩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