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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执字第00016号

高素婷与张连超、张明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素婷,张连超,张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高素婷,女,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连超,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明超,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明超、张连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超、张连超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明超、张连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672.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功培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