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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43号

赵华诉姜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华,姜允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赵华。

被告:姜允德。

委托代理人:方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姜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应元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薛福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