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赵华。
被告:姜允德。
委托代理人:方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姜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应元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薛福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