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063号
原告:滦平泽润菌业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遮阳网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泽润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浙江省台州市遮阳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泽润菌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浙江省台州市遮阳网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泽润菌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泽润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滦平泽润菌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艳彬
代理
审判员 付相如
代理
审判员 王书润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