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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180-3号

付红贵与金光跃、金月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红贵,金光跃,金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付红贵,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金光跃,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金月波,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系被执行人金光跃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执字第18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金光跃、金月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光跃、金月波银行存款256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胡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