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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法执字第572号

王美霞、赵炜君等与王云飞、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霞,赵炜君,辛学芬,赵增福,王云飞,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法执字第572号申请人王美霞,1977后12月18日出生。申请人赵炜君。法定代代理人王美霞,即本案申请人王美霞(身份略)。申请人辛学芬。申请人赵增福。被执行人王云飞。被执行人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乐民一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云飞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有交强险未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赔偿被执行人王云飞的的车辆损失款18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刘成信

审判员  刘锦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