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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涉执字第180号

涉县鑫达汽运队申请执行涉马海方运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涉县鑫达汽运队,马海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涉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涉县鑫达汽运队。被执行人马海方。申请执行人涉县鑫达汽运队申请执行涉马海方运输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涉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涉县鑫达汽运队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7)涉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云霄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