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南郑县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男,生于1971年8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郑县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刘某已将物业管理费79元交给原告南郑县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南郑县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郑县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郑县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南郑县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俊汉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陈 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