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0036号罪犯刘顺达,现在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于2011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顺达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