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30-1号原告冯勇,男,1970年5月22日生。被告李大鹏,男,1986年10月15日生。被告陈欣,女,1988年7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诉被告李大鹏、陈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勇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彪
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
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