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2005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取保候审。2011年8月16日被抓获,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多次至本市雁塔区某村,趁住户家中无人之机,用其随身携带的撬杠撬开房门,实施盗窃。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再次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市某村预谋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11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西安市雁塔区某村436号,踹开3楼被害人李某某房门,窃取宏基473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在逃离时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250元。后因被告人张某甲体检时发现腹部有异物,被依法取保候审。(2)2011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西安市雁塔区某村156号416房间,使用撬杠撬开房门,窃取被害人蔡某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并于当日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600元。(3)2011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西安市雁塔区某村182号院内,使用撬杠撬开6楼604号房门,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宏基牌电脑主机一台后逃离,并于当日销赃。(4)2011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西安市雁塔区某村0356号院内,使用撬杠撬开506号房门,窃取被害人宋某某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并于当日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300元。(5)2011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西安市雁塔区某村0750号院内,使用撬杠撬开607号房门后窃取被害人杨某的联想G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并于当日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撬杠、电脑包、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物证、书证;证人汪某、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杨某、蔡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执行至2013年11月15日止)二、作案工具撬杠一根、电脑包一个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未追回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宏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彭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