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明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红柱。
上诉人姚明兴因与被上诉人绍兴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姚明兴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