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 判 长 张维斌
审 判 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段 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
王某诉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 判 长 张维斌
审 判 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段 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