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聊东非执字第3号
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光峰,男,局长。
被执行人:刘成尧,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1]第B-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成尧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恢复原状;2、处罚款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作出的(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1]第B-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1年5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作出的(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1]第B-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刘成尧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第2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作出的(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1]第B-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100000元。
二、被执行人刘成尧于2012年月日前将罚款100000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
三、被执行人刘成尧在上述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于淑青
审判员 雷素兰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耿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