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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97号

田野与梁凯凯、梁茂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齐河县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97号

申请人:田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梁凯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梁茂莲,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田野与被申请人梁凯凯、梁茂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野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凯凯、梁茂莲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凯凯、梁茂莲(父子)拥有的位于齐河县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