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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941号

原告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江新溶剂白云岩矿、张海明、王玉刚、张美丽、杨文革、杨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涉县江新溶剂白云岩矿,张海明,王玉刚,张美丽,杨文革,杨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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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风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晓飞。被告涉县江新溶剂白云岩矿。被告张海明。被告王玉刚。被告张美丽。被告杨文革。被告杨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江新溶剂白云岩矿、张海明、王玉刚、张美丽、杨文革、杨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25元,由原告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高审��判员孙魁林

代理

审判员  段慧娟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