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116号原告杜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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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116号原告杜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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