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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116号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116号原告杜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