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行审字第12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审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应新华。2011年12月29日,本院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执行书,要求依据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西计生征字(2011)第39号),责令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下杨村4组19号的沈旭、张福珍缴纳:社会抚养费132888元及滞纳金531.6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西计生征字(2011)第3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沈旭、张福珍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亦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西计生征字(2011)第39号)对当事人沈旭、张福珍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陈如敢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