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卢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孟某某,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石富旺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李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