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兴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金照华,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金爱国,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唐宇,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惠兰,女,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照华诉被告唐宇、刘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照华于2012年元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惠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惠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照华撤回对被告刘惠兰的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祝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