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锋,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李化福,农民,(系李锋父亲)。
委托代理人:贾效义,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怀龙因与被上诉人李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李怀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怀龙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怀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李怀龙负担。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