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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55号

李锋与李怀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怀龙,李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锋,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李化福,农民,(系李锋父亲)。

委托代理人:贾效义,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怀龙因与被上诉人李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李怀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怀龙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怀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李怀龙负担。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