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56号罪犯高朗,男,1992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朱庄村高海孜*组,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了(2010)甬鄞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2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半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邵芳芳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
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